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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植物產品 注釋: 本類所稱“團?!保侵钢苯訑D壓或加入按重量計比例不超過3%的粘合劑制成的粒狀產品。 |
| 章注: |
第九章 咖啡、茶、馬黛茶及調味香料 注釋: 一、品目09.04至09.10所列產品的混合物,應按下列規定歸類: (一)同一品目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產品的混合物仍應歸入該品目; (二)不同品目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產品的混合物應歸入品目09.10。 品目09.04至09.10的產品〔或上述(一)或(二)項的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質,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產品的基本特性,其歸類應不受影響。基本特性已經改變的,則不應歸入本章;構成混合調味品的,應歸入品目21.03。 二、本章不包括蓽澄茄椒或品目12.11的其他產品。 總 注 釋 本章包括: 一、咖啡、茶及馬黛茶。 二、調味香料,即富含精油及芳香素的一組植物產品(包括籽仁等),由于其特有的味道,主要用作調味品。 這類產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搗碎或制成粉末。 關于品目09.04至09.10所列產品的混合物如何歸類問題,參見本章注釋一。該注釋規定,品目09.04至09.10所列的產品〔或該注釋(一)或(二)項內的混合物〕如果加添了其他物質,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這些品目所列產品的基本特性,其歸類應不受影響。 這一規定主要適用于加有以下物質的調味香料及混合調味香料: (一)稀釋劑(干劑)(例如,谷物粉、面包干粉、右旋糖等),加入后便于調制食品時確定所加份量及香料均勻度。 (二)食物著色劑(例如,葉黃素)。 (三)增強香料味道的物質(增效劑),例如,谷氨酸鈉。 (四)鹽或化學抗氧劑等,通常少量加入,用以保存香料并延長其調味效力。 加有本身有調味作用的其他章所列物質的調味香料(包括混合調味香料),如果所加物質份量并不影響其調味香料的基本特征,仍應歸入本章。 本章還包括由歸入不同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的香料作物及其部分品、香料子仁或香料果實(完整、切開、搗碎、磨碎或研粉)組成的混合物。這些混合物可直接用作飲料香精或用于制造飲料的調制精汁,并且: 1.其基本特征來源于品目09.04至09.10中某一品目所列的一種或多種產品(酌情歸入品目09.04至09.10)。 2.其基本特征來源于品目09.04至09.10所列兩種及兩種以上產品的混合物(品目09.10)。 但本章不包括其基本特征不是來源于以上1項所述產品或2項所述混合物的混合品(品目21.06)。 本章也不包括: (一)第七章的蔬菜(例如,歐芹、細葉芹、龍蒿、水芹、甜茉喬欒那、芫荽及蒔蘿)。 (二)芥末籽(品目12.07);芥末粉,不論是否調制(品目21.03)。 (三)啤酒花(品目12.10)。 (四)雖能用作調味香料,但多用于制造香料及藥物的某些果實、籽仁及植物部分(品目12.11)(例如,肉桂果、迷迭香、野茉喬欒那、羅勒、琉璃苣、海索草、各種薄荷、蕓香及鼠尾草)。 (五)混合調味品(品目2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