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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類 車輛、航空器、船舶 及有關運輸設備 注釋: 一、本類不包括品目95.03或95.08的物品以及品目95.06的長雪橇、平底雪橇及類似品。 二、本類所稱“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適用于下列貨品,不論其是否確定為供本類貨品使用: (一)各種材料制的接頭、墊圈或類似品(按其構成材料歸類或歸入品目84.84)或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的其他制品(品目40.16); (二)第十五類注釋二所規定的賤金屬制通用零件(第十五類)或塑料制的類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第八十二章的物品(工具); (四)品目83.06的物品; (五)品目84.01至84.79的機器或裝置及其零件,但供本類所列貨品使用的散熱器除外;品目84.81或84.82的物品及品目84.83的物品(這些物品是構成發動機或其他動力裝置所必需的); (六)電機或電氣設備(第八十五章); (七)第九十章的物品; (八)第九十一章的物品; (九)武器(第九十三章); (十)品目94.05的燈具、照明裝置及其零件;或 (十一)作為車輛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 三、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稱“零件”或“附件”,不適用于那些非專用于或非主要用于這幾章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同時符合這幾章內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規定的零件、附件,應按其主要用途歸入相應的品目。 四、在本類中: (一)既可在道路上,又可在軌道上行駛的特殊構造的車輛,應歸入第八十七章的相應品目; (二)水陸兩用的機動車輛,應歸入第八十七章的相應品目; (三)可兼作地面車輛使用的特殊構造的航空器,應歸入第八十八章的相應品目。 五、氣墊運輸工具應按本類最相似的運輸工具歸類,其規定如下: (一)在導軌上運行的(氣墊火車),歸入第八十六章; (二)在陸地行駛或水陸兩用的,歸入第八十七章; (三)在水上航行的,不論能否在海灘或浮碼頭登陸及能否在冰上行駛,一律歸入第八十九章。 氣墊運輸工具的零件、附件,應按照上述規定,與最相類似的運輸工具的零件、附件一并歸類。 氣墊火車的導軌固定裝置及附件應與鐵道軌道固定裝置及附件一并歸類。氣墊火車運行系統的信號、安全或交通管理設備應與鐵路的信號、安全或交通管理設備一并歸類。 總 注 釋 一、本類的一般內容 本類包括各種鐵道車輛及氣墊火車(第八十六章)、其他陸上車輛,包括氣墊車輛(第八十七章)、航空器及航天器(第八十八章),以及船舶、氣墊船及浮動結構體(第八十九章);但不包括下列貨品: (一)某些移動式機器(參見下列第二部分)。 (二)品目90.23所列的供示范用的模型。 (三)玩具、某些冬季運動設備及專門設計用于游樂場乘騎游樂設施、水上樂園娛樂設備和游樂場娛樂設備的車輛。例如,本類不包括供兒童乘騎的玩具腳踏車等(自行車除外)、玩具船及玩具飛機(品目95.03);長雪橇、平底雪橇及類似品(品目95.06);專門設計用于游樂場娛樂用的“碰碰車”、牽引車及其他運輸車輛,包括掛車(例如,環形支架掛車)(品目95.08)。 此外,本類還包括與運輸設備相關的某些具體列名貨品,例如,經特殊設計、裝備適于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的集裝箱;某些鐵道或電車道軌道固定裝置及附件和機械(包括電動機械)信號設備(第八十六章);以及降落傘、航空器發射裝置、甲板停機裝置或類似裝置和地面飛行訓練器(第八十八章)。 根據下列第三部分的規定,本類還包括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列車輛、航空器等的零件及附件。 二、自走式機器及其他移動式機器 許多機器設備(特別是第十六類所列的機器設備)可以安裝在第十七類的車輛底盤或浮動底座上;所構成的移動式機器應根據各種因素,特別是底座的種類這一因素來確定歸類。 例如,裝在浮動底座上的所有移動式機器(例如,起重船、挖泥船、谷物提升船等),應歸入第八十九章。裝在第八十六章或第八十七章所列車輛底盤上的移動式機器的歸類,參見品目86.04、87.01、87.05、87.09或87.16的注釋。 三、零件及附件 必須注意,第八十九章對于船舶或浮動結構體的零件(船體除外)及附件的歸類未作規定。因此,這些零件及附件即使可確定為船舶等用的,仍應歸入其他章的相應品目。本類其他各章對車輛、航空器或有關設備的零件及附件的歸類,都作了規定。 但還必須注意,上述各章的有關品目,僅包括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零件及附件: 1.它們不得列入本類注釋二規定不包括的貨品范圍〔參見下列(一)項〕。以及 2.它們必須是專用于或主要用于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列貨品的零件及附件〔參見下列(二)項〕。以及 3.它們必須是未在本協調制度其他品目內列名更為具體的貨品〔參見下列(三)項〕。 (一)第十七類注釋二規定不包括的零件及附件 該注釋規定下列零件及附件,不論是否可確定為供本類所列貨品用的,均不歸入本類: 1.任何材料制成的接頭、墊片、墊圈及類似品(按其構成材料歸類或歸入品目84.84),以及硫化橡膠(硬化橡膠除外)制成的其他貨品(例如,擋泥垂板及腳蹬罩)(品目40.16)。 2.第十五類注釋二所指的通用零件,例如,鋼纜、鏈條(不論是否切成一定長度或配有端部附件,但不包括適于供第八十七章車輛用的制動索纜、油門索纜及類似索纜);釘、螺栓、螺帽、墊圈、銷及開尾銷、彈簧(包括車輛用的鋼板彈簧)(這些物品如果是賤金屬制的應歸入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塑料制的則應歸入第三十九章);鎖、車身配件及附件(例如,已制成的串珠狀緣飾、鉸鏈、門拉手、手柄、腳墊、機械開窗裝置)、牌照、國籍牌照等(這些物品如果是賤金屬制的應歸入第八十三章;塑料制的則應歸入第三十九章)。 3.第八十二章的扳手、扳鉗及其他工具。 4.品目83.06的鈴(例如,自行車用的)及其他物品。 5.品目84.01至84.79的機器、機械器具及其零件,例如: (1)鍋爐及鍋爐設備(品目84.02或84.04)。 (2)發生爐煤氣發生器(例如,汽車用的)(品目84.05)。 (3)品目84.06的汽輪機。 (4)品目84.07至84.12的各種發動機(包括配有齒輪箱的發動機)及其零件。 (5)泵、壓縮機及風扇(品目84.13或84.14)。 (6)空氣調節器(品目84.15)。 (7)液體或粉末的噴射、散布或噴霧機械器具;滅火器(品目84.24)。 (8)起重、搬運或裝卸機器(例如,起重機、千斤頂、搖臂吊桿);泥土、礦物或礦石的搬移、鏟運、平整、挖掘、搗固、壓實、開采或鉆探機器(品目84.25、84.26、84.28、84.30或84.31)。 (9)品目84.32或84.33的農用機械(例如,脫粒機、播種機、割草機等),專供裝在車輛上使用的。 (10)品目84.74所列的機器。 (11)品目84.79的機械風擋刮水器。 6.第八十四章的某些其他貨品,例如: (1)龍頭、旋塞、閥門及類似裝置(例如,散熱器的放水龍頭、內胎氣門等)(品目84.81)。 (2)滾珠軸承或滾子軸承(品目84.82)。 (3)品目84.83的發動機內部零件(曲軸、凸輪軸、飛輪等)。 7.第八十五章的電動機械設備。例如: (1)品目85.01或85.04的電動機、發電機、變壓器等。 (2)品目85.05的電磁鐵、電磁離合器、電磁閘等。 (3)蓄電池(品目85.07)。 (4)火花點燃或壓燃式內燃機用的電點火或電起動裝置(火花塞、電動起動機等)(品目85.11)。 (5)自行車或機動車輛用的電氣照明及信號裝置、電動風擋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霧器(品目85.12);其他車輛(例如,火車)、航空器或船舶用的電氣信號裝置(品目85.31);上述其他車輛、航空器或船舶用的電氣除霜器及去霧器(品目85.43)。 (6)機動車輛、鐵道車輛或航空器等用的電熱裝置(品目85.16)。 (7)傳聲器、揚聲器及聲頻擴大器(品目85.18)。 (8)無線電發射機及接收機(品目85.25或85.27)。 (9)電容器(品目85.32)。 (10)品目85.35或85.36的電力牽引車輛用導電弓架及其他集電器,熔斷器、開關及其他電氣器件。 (11)品目85.39的白熾燈泡及放電燈管,包括封閉式聚光燈。 (12)其他電氣配件,例如,絕緣電線及電纜(包括布線組在內),以及電氣用的石墨或其他碳精制品,不論是否裝有接頭;絕緣子、絕緣配件(品目85.44至85.48)。 8.第九十章的儀器設備,包括用于某些車輛上的儀器設備,例如: (1)照相機或電影攝影機(品目90.06或90.07)。 (2)導航儀器及器具(品目90.14)。 (3)醫療、外科、牙科或獸醫用的科學儀器及器具(品目90.18)。 (4)品目90.22的X光射線的應用設備及其他設備。 (5)壓力表(品目90.26)。 (6)品目90.29的轉數計、車費計、速度計、轉速表及其他儀器設備。 (7)品目90.31的測量或檢驗儀器、器具及機器。 9.鐘(例如,儀表板鐘)(第九十一章)。 10.武器(第九十三章) 11.品目94.05的燈具及照明裝置(例如,航空器或火車用前照燈)。 12.刷子(例如,道路清掃車用的刷子)(品目96.03)。 (二)關于“專用于”或“主要用于”的標準 1.既可歸入第十七類,又可歸入其他類的零件及附件 根據本類注釋三的規定,非專用于或非主要用于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列貨品的零件及附件,不歸入上述各章。 因此,注釋三的規定列明,既可歸入第十七類,又可歸入其他各類的零件或附件,最終應根據其主要用途來確定歸類。例如,許多第八十四章所列移動式機器用的轉向機構、制動系統、車輪及擋泥板等貨品,實際上與第八十七章所列卡車用的幾乎完全相同,但因為它們主要用于卡車,所以這些零件及附件應歸入本類。 2.可歸入本類中的兩個或多個品目的零件及附件 某些零件及附件可適用于多種運輸工具(汽車、航空器、摩托車等),例如,制動器、轉向系統、車輪、車軸等。這些零件及附件應歸入其主要用于該種運輸工具的零件及附件有關品目。 (三)本協調制度其他品目列名更為具體的零件及附件 凡在本協調制度其他品目列名更為具體的零件及附件,即使能確定為用于本類所列貨品的,仍不歸入本類,例如: 1.硫化橡膠(硬化橡膠除外)制的異型材,不論是否切成一定長度(品目40.08)。 2.硫化橡膠制的傳動帶(品目40.10)。 3.橡膠輪胎、可互換胎面、輪胎襯帶及內胎(品目40.11至40.13)。 4.皮革、再生皮革、鋼紙等制的工具袋(品目42.02)。 5.自行車或氣球用的網(品目56.08)。 6.拖纜(品目56.09)。 7.紡織地毯(第五十七章)。 8.由鋼化玻璃或層壓玻璃制的未鑲框的安全玻璃,不論是否成形(品目70.07)。 9.后視鏡(品目70.09或第九十章,參見相應的注釋)。 10.車頭燈的未鑲框玻璃(品目70.14),以及一般歸入第七十章的貨品。 11.速度計、轉數計等用的軟軸(品目84.83)。 12.品目94.01的車輛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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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章 車輛及其零件、附件, 但鐵道及電車道車輛除外 注釋: 一、本章不包括僅可在鋼軌上運行的鐵道及電車道車輛。 二、本章所稱“牽引車、拖拉機”,是指主要為牽引或推動其他車輛、器具或重物的車輛。除了上述主要用途以外,不論其是否還具有裝運工具、種子、肥料或其他貨品的輔助裝置。 用于安裝在品目87.01的牽引車或拖拉機上,作為可替換設備的機器或作業工具,即使與牽引車或拖拉機一同報驗,不論其是否已安裝在車(機)上,仍應歸入其各自相應的品目。 三、裝有駕駛室的機動車輛底盤,應歸入品目87.02至87.04,而不歸入品目87.06。 四、品目87.12包括所有兒童兩輪車,其他兒童腳踏車歸入品目95.03。 ○ ○ ○ 子目注釋: 一、子目 8708.22包括: (一)帶框的前擋風玻璃、后窗及其他窗;以及 (二)裝有加熱裝置或者其他電氣或電子裝置的前擋風玻璃、后窗及其他窗,不論是否帶框。 上述貨品專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7.01至87.05的機動車輛。 總 注 釋 除第十六類所列的某些移動式機器以外,本章包括下列各種車輛(參見品目87.01、87.05及87.16的注釋): 一、牽引車、拖拉機(品目87.01)。 二、機動客車(品目87.02或87.03)、貨車(品目87.04)或特種機動車(品目87.05)。 三、未裝有提升或搬運設備,適用于工廠、倉庫、碼頭或機場短距離運輸貨物的機動車輛;火車站月臺上用的牽引車(品目87.09)。 四、機動的裝甲戰斗車(品目87.10)。 五、摩托車及邊車;腳踏車及殘疾人用車,不論是否機動(品目87.11至87.13)。 六、嬰孩車(品目87.15)。 七、掛車、半掛車及其他非機動車輛,不論是人力推拉、用畜力拖拉,還是用車輛牽引(品目87.16)。 本章還包括在陸上行駛或兼可在陸上及某些水域(沼澤地帶等)行駛的氣墊車輛(參見第十七類注釋五)。 機動車輛的歸類不受將所有零件裝配成為一輛完整車輛后所進行的操作的影響,例如:車輛識別碼的安裝;制動系統的充氣及放氣;助力轉向(動力轉向)系統及制冷和空調系統的加注;車頭燈的調節;車輪的幾何調整(校準)及制動器的調整。這包括按歸類總規則二(一)進行的歸類。 不完整或未制成的車輛,不論是否已組裝,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應按相應的完整或制成車輛歸類〔參見歸類總規則二(一)〕,例如: (一)尚未裝有車輪、輪胎及電池的機動車輛。 (二)尚未裝有發動機或內部配件的機動車輛。 (三)尚未裝有座墊及輪胎的自行車。 除第十七類注釋另有規定的以外(參見第十七類總注釋),本章也包括可確定為專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車輛的零件及附件。 * * * 必須注意,水陸兩用的機動車輛應作為本章的機動車輛歸類。但經特殊制造也可作為道路車輛使用的飛機,仍應作為航空器歸類(品目88.02)。 本章不包括: (一)專供示范而無其他用途的剖面車輛樣品及其零件(品目90.23)。 (二)兒童乘騎的帶輪玩具及兒童腳踏車(品目95.03)。 (三)冬季運動設備,例如,長雪橇、平底雪橇及類似品(品目95.06)。 (四)專門設計用于游樂場乘騎游樂設施或游樂場娛樂設備用的車輛(品目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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