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統一規則
前 言
國際商會新的《托收統一規則》將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由于一九六七年以來被廣泛采用的現行《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254號 小冊子)將為本規則所代替,這一進展將會引起全世界各銀行的興趣。
采用新名稱的原因是由于在業務實踐上,托收單據既有商業性質的,亦有資金 性質的 。
在修訂時,國際商會的銀行委員會曾對一九六七年以來在業務實踐中的變化和 對現行規則所不能解決的特殊問題都考慮在內。例如當托收指示書要求支付利息而 付款人拒付時,提示銀行如何處理?這次修訂的規則中對這個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 定。
此修定本反映了國際商會采取的適應于國際貿易變化的方針。
總則和定義
A.本總則、定義以及下列條文適用于下面(B)所限定的一切托收。除非另 有明示同意,或除非與一國、一州或地方所不得違反的法律條例的規定相抵觸,它 們對所有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B.就本規則、定義和條文而言:
1.i."托收"是指銀行根據所收到的指示來處理下面(ii)項所限定的 單據,為了:
a.取得承兌,和(或)視情況予以付款,或者
b.在承兌后,和(或)視情況在付款后交付商業單據,或者
c.按照其他條件交付單據。
ii."單據"是指資金單據和(或)商業單據:
a."資金單據"是指匯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據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類 似憑證;
b."商業單據"是發票、裝運單據,所有權單據或其他類似的單據,或者一 切不屬于資金單據的其他單據。
iii."光票托收"是指資金單據的托收,不附有商業單據。
iv."跟單托收"是指:
a.資金單據的托收,附有商業單據;
b.商業單據的托收,不附有資金單據。
2."有關當事人"是指:
i."委托人",是指委托銀行辦理托收業務的客戶;
ii."托收行",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托收業務的銀行;
iii."代收行",是指除托收行以外,參與辦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銀行;
iv."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提示的代收行。
3."付款人",就是根據托收指示書,向其作出提示的人。
C.送交托收的一切單據,必須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確的托收指示書。銀行只被 允許按照托收指示書中的規定和根據本規則行事。
如出于某種原因,某一銀行不能執行它所收到的托收指示書的規定時,必須立 即通知發出托收指示書的一方。
義務和責任
第一條
銀行應以善意和合理的謹慎行事。
第二條
銀行必須核實所收到的單據在表面上與托收指示書所列一致,如發現任何單據 有遺漏,應即通知發出指示書的一方。
除此以外,銀行沒有進一步檢驗單據的義務。
第三條
為了執行委托人的指示,委托行可能利用下列銀行作為代收行:
i.委托人提名的代收行,如無這樣的提名,
ii.由委托行或其他銀行視情況而選擇的在付款或承兌所在國家的任何銀行 。
單據和托收指示書可直接或通過另一銀行轉手送交代收行。
銀行代委托人執行其指示而利用其他銀行的服務時,其風險應由委托人承擔。
根據外國法律或慣例對銀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委托人應受其約束并負賠償的 責任。
第四條
與托收有關的銀行,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寄送途中發生延誤和(或 )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對電報、電傳、電子傳送系統在傳送中發生延誤、殘 缺和其他錯誤,或對專門性術語在翻譯上和解釋上的錯誤,概不承擔義務或責任。
第五條
與托收有關的銀行,對由于天災、暴動、騷亂、叛亂、戰爭或銀行本身無法控 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對由于罷工或停工致使銀行營業間斷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 不承擔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除非事先征得銀行同意,貨物不應直接運交銀行,亦不應以銀行為收貨人。
如未經銀行事先同意,貨物直接運交銀行或以銀行為收貨人,以便在付款或承 兌(或其他條件)后交給受票人時,該銀行并無義務提取貨物,對此項貨物仍由發 貨的一方承擔風險和責任。
提 示
第七條
除了托收行和代收行被授權可以貼必須的印花(除另有指示,該費用應由委托 人負擔)以及作出必要的背書,或加上為托收業務習慣上所需要的任何橡皮戳記或 其他用以識別的標記或符號,單據應按交來時的原樣向受票人提示。
第八條
托收指示書應載明付款人或提示所在地的詳細地址。如該地址不完整或不準確 ,代收行可在其自身不承擔義務或責任的前提下,盡力查明其確實地址。
第九條
遇有即期付款的單據,提示行必須毫無延誤地提示要求付款。遇有即期付款以 外的遠期付款的單據,在要求取得承兌時,提示行必須毫無延誤地提示要求承兌; 當需要付款時,必須不遲于規定的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
第十條
關于跟單托收中包括有遠期付款的匯票,該項托收指示書中必須載明在承兌后 抑或在付款后將商業單據交給付款人承兌交單或付款交單(D/AorD/p)。 如無此載明,商業單據只有在付款后交付。
付 款
第十一條
遇有單據是用付款所在國的貨幣(當地貨幣)支付,除非在托收指示書中另有 規定,提示行必須在當地貨幣支付后,才能把單據交與付款人,而該項當地貨幣應 依照托收指示書所規定的辦法能立即處理。
第十二條
遇有單據是以付款國以外的貨幣(外國貨幣)支付,除非在托收指示書中另有 規定,提示行必須在有關外國貨幣支付后才能把單據交與付款人,而該項外國貨幣 應能夠依照托收指示書中規定立即匯出。
第十三條
關于光票托收的部分付款,僅在付款地現行法律準許部分付款的限度和條件下 ,才可以接受。但單據僅在全部款項業已收到時才能交與付款人。
關于跟單托收的部分付款,僅在托收指示書內有特別授權的情況下,提示行才 能受理。但除另有指示外,提示行僅在全部款項已收到后才能把單據交與受票人。
在任何場合下,只有符合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兩者之一的規定后才能接受部分 付款。
部分付款如一經接受,應按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收到的款項(如有各種手續費和(或)開支和(或)費用,則在扣除后)必須 按照指示書的規定,無遲延地解交發出指示書的銀行予以支配。
承 兌
第十五條
提示行應負責查看匯票上的承兌形式在表面上是否完整和正確,但對簽名的真 實性或簽名人是否有簽署承兌的權限概不負責。期票、收據和其他類似的支付憑證
第十六條
提示行對期票、收據或其他類似的支付憑證的簽名的真實性或簽名人是否有權 簽署的權限概不負責。拒絕證書
第十七條
托收指示書對于在遭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是否需作出拒絕證書(或采取 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續)應給予特別指示。
如無此項特別指示,與托收有關的各銀行在遭到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并無 義務作出拒絕證書(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續)。
銀行由于作出拒絕證書或采取其他法律手續而發生的手續費和(或)費用概由 委托人負擔。
需要時的代理(委托人的代表)和貨物的保護
第十八條
如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絕承兌和(或)拒絕付款時作為需要時的代 理,則在托收指示書中應明確而充分地指明此項代理的權限。
如無此項指明,銀行對需要時代理的任何命令可以不受理。
第十九條
銀行對于跟單托收項下的貨物無義務采取任何措施。
然而,無論有否得到指示,如銀行為了保護貨物而采取了措施,它們不對貨物 的處境和(或)狀況負責,也不對任何受委托看管和(或)保護貨物的第三者的行 為和(或)不行為負責。但是,代收行應立即將所采取的措施通知發出托收指示書 的一方。
銀行由于采取保護貨物的措施而發生的手續費和(或)費用概由委托人負擔。 托收結果的通知及其他
第二十條
代收行應按照下列規則通知托收結果:
i.通知的方式:代收行向發出托收指示書的銀行送交所有的通知和消息應載 明必要的詳細內容,在任何場合下,都應包括后者托收指示書上的編號。
ii.通知的方法:在無特別指示時,代收行應以最快的郵寄向發出托收指示 的銀行送出所有的通知,代收行如認為情況緊急,也可采用更快的方法,如電報、 電傳、電子傳送系統等,其費用均由委托人負擔。
iii.(a)付款通知:代收行應毫無延誤地將付款通知送交發出托收指示 書的銀行,詳細列明收到的金額(扣除手續費和(或)開支和(或)費用),以及 處理款項的方法。
(b)承兌通知:代收行應毫無延誤地將承兌通知送交發出托收指示書的銀行 。
(c)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的通知:托收行應毫無延誤地將拒絕付款或拒絕承 兌的通知送交發出托收指示書的銀行。
提示行應設法確定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的理由,并相應地通知發出托收指示書 的銀行。
委托行收到該項通知后,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作出進一步處理單據的相應指示 。如在送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通知的90天內,提示行仍未接到該項指示時,可 將單據退回發出托收指示書的銀行。
利息、手續費和費用
第二十一條
如托收指示書中包括收取利息的指示,但在隨附的資金單據上未予表明,而受 票人拒付利息時,除非托收指示書上明示規定該項利息不能免除者外,提示行可以 不收利息而將單據按不同情況在付款或承兌后交與受票人。當需要收取該項利息時 ,托收指示書上應載明利率和算收的期間。如利息遭到拒付,提示行應即通知發出 托收指示書的銀行。
如單據中所包括的資金單據,并注明了無條件的和肯定的利息條款時,則應認 為其利息數額應是托收金額的組成部分。因此,除非托收指示書另有授權,對資金 單據上所列的本金外還要加上應收利息,否則不能免除。
第二十二條
如托收指示書中列有托收手續費和(或)費用統歸受票人負擔的指示而受票人 拒絕負擔時,除非托收指示書明示規定該項手續費和(或)費用不得免除者,提示 行可免收手續費和(或)費用并按不同情況付款交單或承兌交單。當托收手續費和 (或)費用遭到拒付時,提示行應即通知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在托收手續費和( 或)費用免除的情況下,仍應由委托人負擔,并可在收到的款項內扣除。
如托收指示書明確規定不準免除托收手續費和(或)費用,則委托行、代收行 或提示行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費用和延誤均不負責。
第二十三條
凡屬下述各情況:即按托收指示書所明示規定的條款或根據本規則,開支和( 或)托收手續費應由委托人負擔者,代收行有權迅速向發出指示書的銀行收回其有 關開支、費用和手續費的支出。委托行不論該項托收的結果如何亦有權迅速地向委 托人收回任何數額的上述墊款及其本身的開支、費用和手續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