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青年志愿者選派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援外青年志愿者選派和管理工作,促進青年志愿者援外服務工作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援外青年志愿者是指利用國家對外援助資金,由專門機構選派到發展中國家,直接為發展中國家當地人民服務的青年志愿人員。
第三條援外青年志愿者主要被派往對中國友好的發展中國家從事教育、醫療衛生和其他有益于發展中國家公益事業發展的服務。
第四條援外青年志愿者是國家援外人員的組成部分,以志愿人員身份到發展中國家工作。
第五條商務部是援外青年志愿者援外服務的主管部門。
受商務部委托,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負責援外青年志愿者的選派和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援外青年志愿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一般在20歲至35歲之間,確屬援外青年志愿服務工作必需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三)身體健康;
(四)一般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五)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過處分記錄;
(六)忠于祖國,樂于奉獻,熱愛志愿服務事業,志愿到發展中國家從事志愿服務工作。
第七條援外青年志愿者應遵守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的有關規定,遵守援外人員有關規定,接受中國駐外使領館的管理;遵守受援方的法律、法規,尊重受援方的風俗習慣及服務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八條商務部負責制定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年度計劃,包括派遣國別、人數、服務崗位、服務時間以及資金預算等內容。
第九條商務部負責與受援方有關部門商談、簽署合作協議。
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根據合作協議負責組織招募、選定、培訓和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
第十條中國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室)負責援外青年志愿者在國外工作期間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可以通過商務部網站、中國志愿服務網、新聞媒體等發布招募啟事,面向社會公開招募援外青年志愿者,也可以根據需要有針對性地面向具體地區或單位進行定向招募。
第十二條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根據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集中考試、公布成績和錄取等步驟選拔錄用援外青年志愿者。援外青年志愿者名單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三條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應根據國家關于援外青年志愿者的有關規定與援外青年志愿者簽訂志愿服務合同。
第十四條援外青年志愿者赴國外服務前,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應對援外青年志愿者進行集中培訓,組織培訓前,應編制培訓方案并報商務部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根據國家關于援外人員派遣的有關規定,負責辦理援外青年志愿者的出國手續。
第十六條援外青年志愿者國外服務期限為6個月至2年,一般應在1年以上。
第十七條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應對援外青年志愿者在受援方服務期間的表現進行考核,考核應征求中國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室)的意見,考核結束后應將考核結果上報商務部,并通知推薦單位或原工作單位。圓滿完成服務任務的援外青年志愿者將獲得援外青年志愿者榮譽證書,表現優秀的援外青年志愿者可以被推薦到中國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室)或援外專家組工作。
第十八條援外青年志愿者相關費用的規定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