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下發《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0號)相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見附件),現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
附件2: 關于進口延期付款核準事項的申請函



